签了
入职表,一般是不算
劳动合同的。
《入职登记表》只是
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
但是,《入职登记表》如果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根据表格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认定为是具有建立
劳动关系的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