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手机被扣押能拿回的时间在
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间内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有关的却没有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
调换或者损毁;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案件审理判决后对于扣押物品的处理: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