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被打伤的,属于
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
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
人身伤害;
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
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