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下列情况下拆
迁户可以提起
听证:多数拆迁户认为
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的;政府编制或者修改拆迁规划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的。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
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