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对于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下列
行政行为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如
警告、罚款及
拘留等,
行政强制措施治安收容、扣押财物,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
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