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单位。
而是属于专门解决
劳动争议的一个仲裁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行政方面的职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