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首先,
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
侵权人的
民事责任。工伤
保险法属
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
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
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
侵权赔偿实行的是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
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
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
赔偿具有可行性。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