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
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情形包括:
(1)
主要证据不足。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错误。
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
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超越职权或者
滥用职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
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