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果有
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会判决
离婚。
离婚案件中,调解属于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性要件。
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分歧,一些案件虽然调解无效,且有
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仍然可能会判决
不准离婚。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
准予离婚。
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
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法院可以不
判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
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
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
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
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
固定证据;
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
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因此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
报案或举报,留存好证据,为
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