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
劳动关系:(一)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
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