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不可以优于其他
债权人执行。
诉讼
保全措施并非对
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
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
债务时;
申请保全的
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