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享有
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选择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起诉状,以及对方阻碍探望的相关
证据。
不让看孩子的
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
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
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