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收取
劳动者押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时或履行
劳动合同中不得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风险金、
保证金。
如果用人单位收取了劳动者押金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