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
民事纠纷还是
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
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
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
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
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
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
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
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
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
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
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
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
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