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年限不固定,以委托书载明的年限为准。对于委托年限我国《
行政处罚法》并无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
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