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处罚金。
2、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进行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
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
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