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协商、调解、
仲裁或
诉讼。
协商和解是指
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
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
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起诉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债权、
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合同等书面
证据。没有
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
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