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诽谤他人
捏造事实的不一定会定罪,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
犯罪,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处罚;
2、
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按照《
刑法》的规定进行
判刑。
未构成犯罪的:
1、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2、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构成诽谤罪的: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
量刑标准:
1、以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2、前款罪,告诉的才外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情节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
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
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