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主持,举行听证时,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提出
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由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最终对当事人作出
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