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
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