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没有抚养过继子女、继子女也没有
赡养过继父母。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1)父母
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母给付全部或大部分
抚养费,认定继父母尽了抚养义务,彼此形成抚养关系。
(2)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用主要由生父母承担,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照顾与抚育,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