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能约定
居住权。
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
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
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
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
法定继承或
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
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
受让人和
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
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
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