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