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疾病情况的不同,参合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
2、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合居民支付自付部分后,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予以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另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约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到
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后,享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待遇。
3、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本市非定点或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委托人或者参合居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参合居民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另外,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市2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参合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审核结报。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告知或者登记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
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后,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
家庭成员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仍无力支付剩余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的补助。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