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不影响
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
物权变动的效果。在
合同法中将无权处分纳入
效力待定,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变化,明确了债法与物权二分法则,不再以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一)
出卖人无
处分权,其订立的
买卖合同有效。如你把朋友
借给你的笔记本电脑卖给第三人,电脑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双方
共同共有的房屋,对方未经你同意,把房屋卖给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上例,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电脑交付给
买受人、
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该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当然有效,仍需待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后买受人方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当然,买受人是否取得所有权,亦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如买受人恶意,真正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如属善意,真正权利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三)物权处分行为仅涉及合同的履行。在无权处分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若因欠缺处分权而未实现物权变动,则意味着出卖人未能依约
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便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