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可以转让
股权。因为挂名股东并未实际
出资,不享有
股东权利,实际享有股权权利的是实际出资的人。
如果挂名股东责任股权的,实际
出资人可以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应当不予认定其公司股东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