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签字
卖房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但如果妻子与丈夫约定了
代理权,或丈夫在事后追认妻子处分行为等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妻子的
代签行为合法有效,即其订立的卖房合同有效。
如果该房屋已经完成
过户登记的,即使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也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