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书是有出具期限的。但一般没有法定的
有效期限。即符合公证条件的,应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只要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就可认定该公证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