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交警扣车后取车流程如下:
1、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五日内,通知
当事人领车;
2、当事人收到领取通知后,就可以提车。
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扣车有以下条件:
(1)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未悬挂车牌就上路的;
(3)有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