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民事争议
仲裁立案后,未规定具体期限,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
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