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
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恐吓手段。
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
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
(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
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
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