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仲裁结果不服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解决
纠纷适用
仲裁时,应遵循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便发生效力,当事人双方不服的不可以就原纠纷再次
申请仲裁或者提
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裁决或者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