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
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
买房,并由一方出资
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当然,如果双方
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