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破产重整后可以和解。
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此处的“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受理重整申请,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破产重整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者重整原因的企业,通过
债权人让步和
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措施,使得企业避免
破产清算、获得新生的司法挽救制度。
破产和解是对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裁定认可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和解制度。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