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
上下班期间受到了
意外伤害的,属于
工伤范围。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
工伤待遇”,因而,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