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
自首的含义。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有利政策。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
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
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