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各个
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
交通事故中,因
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不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一)个体户
雇用司机从事运输,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
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
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
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垫付;
(七)因
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