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不履职的
处罚依据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
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2、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4、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