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对
报警人进行口供录取,了解情况,之后会
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最后确定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询问,若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会进行
拘留审讯,这种情况是要掌握足够的
证据之后。
公安机关侦查之后,犯罪嫌疑人承认
犯罪,公安机关便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本案可以直接
提起公诉的,便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认为本案证据有瑕疵,但确实可以提
起诉讼的,将
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之后再提起公诉;若是由
受害人直接提起控告的,检察院认为
不予立案的,会在15日内向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受害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