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
律师费一般不是由
败诉方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承担,但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由败诉方承担:
(1)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拖延承担
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
(2)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
直接损失;
(3)相对方无过错;
(4)律师费的
赔偿属于合理的。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
诉讼费用。
本办
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