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交通事故而导致的
工伤事故在
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
侵权赔偿责任与
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
法律关系之中:
一方面由于
侵权人的
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
行为人之间形成了
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
劳动者所受的
人身伤害符合工伤
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
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若再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
法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
需要厘清行为人(肇事者)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
民事权利主体。
若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则受害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请求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
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