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不是承担50%。
连带
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
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
债务关系的一种
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条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
债权人或各
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
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
合伙人,
共同侵权的各
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
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
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分的”强调了这些连带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