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供
担保的
债务,一般不会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会被认定为担保一方的
个人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的债务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
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
但是如果
债权人能够证明
担保人的配偶从这笔担保债务中受益的,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了,则该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