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
高空抛物,由租客承担责任,房东无需承担责任。
在
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高空抛物及坠物致
人损害的,由明确的责任主体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
在责任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高空抛物及坠物致人损害的,如不能出示
证据证明自己完全“无辜”,则所有具有抛掷可能的居民都要担责。虽然看起来有些不公平,但可以避免出现受害者独自承担损失的不公后果。另外,这一补偿规则有利于大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
物业服务公司职责之一是维护小区有序安全,因此应主动宣传提示抛(坠)物危险,加强物业公共区域管理,制止业主危及安全的装修。若证明物业公司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一样也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
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