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
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
未成年人亦可作为抵押人,父母以
监护人的身份代未成年人签订
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的,应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抵押
合同效力。
如果
抵押权人支付的价款与房屋价值不当,并且可能有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嫌疑,法院可能会判定抵押
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借由管理未成年的财产之便,不当处分财产以致对未成年人孩子造成不利。
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孩子利益,除非父母方有相反
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实是为孩子而所为。比如父母抵押房产的贷款用来给孩子就医或者出国留学,这样的情况,很明显是为了孩子而进行的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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