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
自首的,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
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
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
常见
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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