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方
再婚是否可以追回
抚养权的情形,并不是按照以再婚作为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对于有
扶养权一方出现了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
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之生活的情形,其另一方
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
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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