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出租人主张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的;
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的;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
不定期租赁的;
因
不可抗力解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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