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按照
刑法的规定,判处
有期徒刑的属于
减刑的
适用范围,但最高人
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2、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
重大立功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因此,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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