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离婚协议是双方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在
协议离婚之后发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对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其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
民法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4、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
所以当双方还未去
办理离婚登记时引起的有关
纠纷,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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